梁根林教授在我院作题为“罪刑法定、阶层体系与个案正义”的讲座
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晚6点30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会议室作题为“罪刑法定、阶层体系与个案正义”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和黄旭巍博士参加与谈。
梁根林教授结合最近引发广泛公众关注的争议性案例引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及相应的解决之道。梁根林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第3条的特色在于,不仅规定了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且也规定了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梁根林教授指出,对于刑法第3条前半段积极罪刑法定原则的错误理解,排除了在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后继续出罪的可能性,这是近年来诸多争议性案件判断认定失当的根源。通过引入阶层体系,有助于重塑我们对于现行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正确理解。
梁根林教授指出,对于刑法第3条规定的理解,应当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向相对的罪刑法定、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向实质的罪刑法定、从司法维度的罪刑法定向立法维度的罪刑法定、由禁止法外入罪的罪刑法定向允许法官法内出罪罪刑法定、由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向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转变。基于这样的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之后,通过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仍然有对争议性案件中的行为人作出罪处理的空间,实现个案正义。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与黄旭巍博士就梁根林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并就其中的争议案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学生提问环节,梁教授对于同学们的提问给与了详细的回答。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对梁根林教授的讲座与两位与谈人的点评进行了总结,并对梁根林教授的到来再次表示热烈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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